民政事务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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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事务服务 / The government third-party assessment

 

 

 

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

一、评估原则

      1、 强制性。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均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,作为提供服务或变更护理等级的依据。

      2、 独立性。评估员独立遵照规范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,以事实为依据,不受他人或非相关因素的影响,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。

      3、保密性。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。评估员对评估中接触到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。

      二、评估的类别和内容

      1、评估的类别: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。分为首次评估、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。

      (1)首次评估是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的一次评估,首次评估主要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及其自理能力等级。

      (2)持续评估是继首次评估之后进行的再评估。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:

      1)   首次评估后,身体若无特殊变化,每6个月应定期评估一次。

      2)   首次评估后,老年人健康状况出现明显变化,对首次评估结果有明显影响的,应对其进行再评估。

      (3)复核评估是因对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有异议,依据相关方的申请,由机构组织的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进行评判分析的服务过程。复核评估为评估。

      复核评估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:

      1)   复核评估应当在评估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在限期内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的,原评估结果生效。

      2)   复核评估应当由另外的评估员进行评估。

 

      2、评估内容:主要包括收集基本信息、评估自理能力。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四个部分:即日常生活评估、精神状态评估、感知觉与沟通评估、社会参与评估。

      (1)评估前,评估人员应备好评估材料并与评估对象约定评估时间、地点,通知注意事项。

      (2)评估时,应由2名评估员一起进行。

      (3)评估遵照以下方法进行:

        1)   评估员通过询问评估对象或其照顾者,填写评估档案中“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表”,收集评估对象相关证件的复印件。

        2)   评估员按照“老年人能力评估表”进行逐项评估,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,并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,填写在“老年人能力评估表”中。

        3)   评估员根据4个一级指标的分级,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,填写在“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”中,由评估员和评估对象进行确认,并签名。

        4)  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,评估员应当在档案首页备注处注明,并告知评估对象可提出复核评估。

      (4)评估对象为失智、失能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评估。

      (5)对于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,又不能表达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评估对象,评估员可结合其年龄、身体健康状况及认知能力等综合因素做出判断,直接确定其自理能力等级。

      (6)评估员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,评估宜以问答和实际演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并做好特别事项的记载。

      (7)评估结束后,由评估员给出初步评估结果,提交机构进行复核。

      (8)有以下情况出现时,机构应启动复核评估:

        1) 评估结果存在争议的;

        2) 评估员违规操作影响评估结果的;

        3) 存在其它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事实的。

      3、评估指标

      (1)评估对象基本信息

      本规范收集评估对象以下个人基本信息:

        1) 了解评估对象基本信息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民族、文化程度、证件号码、曾从事职业、婚姻状况、宗教信仰、户口类别、收入来源、住址、主要家庭成员及联系方式等。

        2) 收集评估对象身份证复印件、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复印件、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      3) 调查了解评估对象医疗费用支付方式。

      (2)自理能力评估指标

        1)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共设4个一级指标,包括日常生活活动、精神状态、感知觉与沟通、社会参与。一级指标下设22个二级指标(见表1)。

        2)日常生活活动包括10个二级指标,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,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,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(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下表)。